第328章 漂亮姐姐之律政俏佳人(三十九)(2 / 2)

行为,不是卖方行为。”

审判长这时候开口了:“那么问题又回到了原点。我想请问蒋律师和夏律师,你们始终坚称刘洪茂先生的行为不犯构成违法,是否在你们的意见中,只要不以谋利为目的的为国内他人购买大量假药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呢?在你们的意见中,我们国家的《药品管理法》是否只是一纸空文?”

“审判长,我们绝对没有藐视国家《药品管理法》的任何意思。”蒋士彬组织了一下语言,“刘宏茂先生确实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管理法》,但绝不构成犯罪的程度,他的出发点是要保障千千万万名病友的生命健康权,我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大的权利。所以我希望请求各位考虑酌情处理。”

“法不容情,不管他的出发点是什么,违法了就是违法了,难道在蒋律师的心中,只要以保障生命健康权为目的,换句话说,只要以活下去为目的做任何事情都不违法吗?”一个法学教授很不认同蒋士彬的看法。

“我们作为法律人当然明白法不容情,法律不容挑战,但我认为法外有情。”刚才林暮和蒋士彬已经说完了他们在法律上的辩护,现在从感情上说了,“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司法为民,而刘宏茂先生的行为确实是在为千万名慢粒白血病患者而服务。司法为民,刘洪茂先生便是民,千千万万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更是民。”

她的声音掷地有声:“如果认定刘宏茂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司法的原则和宗旨就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在公民的人身权益中,最大的权利是生命权。我们办案的宗旨就是要体现保障人权,尤其是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我认为刘宏茂先生的行为类似于紧急避险,为了挽救几千名买不起昂贵药品的白血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了违法行为。”<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