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代表胡瑛报告了阳夏之战的经过,及袁世凯派人过来协商停战的情况。
会议议决,谭人凤以临时议长的名义,致函黎元洪都督,追认上海会议提出的承认湖北军政.府为临时中.央.政.府的议案,并请黎元洪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主持执行中.央政务。
会议根据黄兴、黎元洪和湖北军政.府对袁世凯和北洋军的想法,十二月二日,还做出了“虚临时总统之席待袁世凯反正来归”的决议案。
这是个很有胸怀和远见之举,为封建专制向民主共和地和平过渡奠定了基础。
会议开到十二月七日。除通过上述议案外,还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公布,于1912年1月2日进行过修订。
以下为修订后的文本: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 参议院
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原案第七条)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条)
第十条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原案第九条)
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一、外交部;
二、内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务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