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又出新内容了。
这次,是女性的财产权。
大家知道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好比没儿子、丈夫又死了,财产能被叔伯占了、将女人赶出来。
其实相对的,好比女户,当然有权。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
户主的继承顺位是:儿子—父母—寡妻—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同产子(兄弟之子),身份为母亲的女性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身份为妻子的女性属于第三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缺位的情况下,她们可以通过取得户主地位的方式继承到财产处分权。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天圣中,雄州民妻张氏户绝,有田产。于法当给三分之一与其出嫁女,其二分虽有同居外甥,然其估缗钱万余,当奏所裁。仁皇曰:“此皆细民自营者,无利其没入,悉以还之。”是时王沂公为宰相、吕文靖公、鲁肃简公参知政事,极赞美之。
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当时的风俗与法律的规定,要分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这部分财产,通常叫做“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的财产。女儿所得的奁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为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女子为争家产将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庭府,以争嫁资”。
宋的风俗:两个家庭结成姻亲,在议婚、定亲的阶段,女方要给男方送“定帖”,除了写明出嫁的是第几个女儿,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此处具列的就是随嫁的奁产。
富贵人家的奁产非常惊人,如理宗朝时,一位姓郑的太师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十一万贯、缔纲五千贯”;有个叫做虞艾的人,“娶陈氏,得妻家標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比较常见的奁产应该是十亩田上下。
奁产随出嫁的女子带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即法律规定,女子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奁产,往往会被当时的风俗所鄙视。
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
宋人袁采观察到,丈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意思是说,有很多已婚男子,因为不愿意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便以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后来不幸去世了,妻子以这些产业是她所有为由,在改嫁时全都带走了。这是为了忠告家人,千万不可干借妻名置产的蠢事。
女子财产的保护。
同时是和离的规定。
那些守节就不说。
女子提出和离,要坐牢三两年,若是再嫁还得加罪。
夫外出三年不归、夫取其财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