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法会议决之。
制宪程序
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委员会起草。
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其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
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 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条 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其与待遇条件有关系之蒙古待遇条件,仍继续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六十六条 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大总统提议增修,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时,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
第六十七条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八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这个新约法比之《临时约法》,最大的区别是总统权力的扩大。
如:“大总统为民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大总统为行政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大总统得颁给爵位、勋章。”
这些规定不仅取消了国.务.院和内阁总理,同时把代替内阁的国务卿变成为附属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