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司法者,负其责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一九〇六,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作《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过渡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为‘过渡时期’,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府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后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如廿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廿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